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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律顾问分享工程建设法法规体系及其实施

2020-12-15 09:00:51

重庆法律顾问分享工程建设法法规体系及其实施

(一)工程建设法法规体系

注意两点:一是理念,二是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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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根据其立法权限,建筑体系可分为五个层次:

1.法律。是指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下令发布的法律,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2.建设局法规。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由总理令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项目法规。

3.建设部规定。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以部长令形式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4.当地建设法规。由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较大城市由国务院, 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并报省、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法规。

5.当地建筑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市政府法规制定并公布的建设法规。

效力:上述法律法规和法规的效力为: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比部门规章更有效;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法规。

(二)工程建设法实施情况法规

简单理解一下。

二、工程建设法的主要内容法规

(一)建筑法(熟悉)

1.建筑许可证。包括施工许可和资质。

(1)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

申请要获得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证。

本市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

(3)需要拆除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不是全部。

施工企业已确定。注意顺序。

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审核。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完毕。

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项目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法律和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

建设单位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延期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也不延期申请或超过延期期限的,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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